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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邱郁芬即富昇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與范原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對債務人請求超過新台幣( 下同) 52,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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