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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涂瑞枝
上列聲請人與黃珠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珠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本案主張之起息日,並陳明請求之年息為何( 聲請狀所載起息日為民國2018年9 月10日,惟應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8 年3 月13日;
年利率為空白) 。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為會款,年份單位為西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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