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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盟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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