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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宗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宗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22日止累計209,186 元正未給付,其中196,845 元為消費款;
10,702元為循環利息;
1,6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開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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