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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黃進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電信欠費及小額欠費共新台幣13,258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如: 帳單、繳費通知單) 。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專案補貼款新台幣45,209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請求專案補貼款之依據(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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