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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曾盛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零陸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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