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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林恒榮
林秀娟
一、債務人林恒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6.814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恒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娟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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