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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關釋明文件,其上記載之報案人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即票據權利人),故請重新提出由聲請人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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