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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鉅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琍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 元之裁判費。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
(應記載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㈡發票人欄。
(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天青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鍾戊己)。
㈢發票日欄。
(應記載民國110年7月26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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