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家催,38,2021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欒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明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明順(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明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吳明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明順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296 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明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