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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鍾牧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牧泉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1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9 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11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 年9 月27日起至127 年9 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相對人自109 年9 月5 日起即未按時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0 年1 月6 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惟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街00巷00號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尚欠本金4,621,417 元,及自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貸款總約定書、結清/ 催收/ 呆帳還款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鍾牧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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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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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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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內埔鄉 │光明│ │1157-1│ │0 │1 │29.0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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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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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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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10 │興安街20巷52號│光明段1157-1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16.05、二層68.57、│陽台14.92 │全部│ │
│ │ │ │ │構造、三層│三層68.57、停車空間面 │ │ │ │
│ │ │ │ │樓房 │積58.09 、突出物面積10│ │ │ │
│ │ │ │ │ │.62,總面積221.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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