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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相 對 人 林沛嬅即林靜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葉芠辰即葉文騰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1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4 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384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 年4 月17日起至126 年4 月1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 年8 月12日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沛嬅即林靜春,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債務人自110 年4 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0 年8 月3 日寄發催告函催告清償欠款,並於110 年8 月12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沛嬅即林靜春、債務人葉芠辰即葉文騰,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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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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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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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 │515-6 │ │0 │1 │50.00 │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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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 │515-10│ │0 │0 │70.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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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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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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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790 │武愛街165巷5之│萬年段515-1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4.66、二層45.33、│陽台7.34、│全部│ │
│ │ │3號 │ │、四層樓房 │三層46.56、四層44.66,│屋頂突出物│ │ │
│ │ │ │ │ │總面積181.21 │7.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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