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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金英即張渙潾之繼承人、鄧仁信即張渙潾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提出之補正資料,就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之內容觀之,債權人(抵押權人)仍為原權利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聲請人既非抵押權人,尚難認有權利就本件抵押權相對人所有之動產聲請拍賣取償。
故請提出上開抵押權已完成移轉變更登記抵押權人為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移轉變更登記契約書及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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