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抗,29,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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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陳志昌

吳秀琴

相 對 人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月28 日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18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陳志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抗告人吳秀琴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共25紙,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對抗告人強制執行,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原裁定認如附表一、二所示共25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准其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非抗告人等所簽發,其上字跡與抗告人筆跡均不相符,自表面形式觀之可確認非抗告人等所親簽,且蓋用之印章與留存之印鑑章亦不相符合,自無從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又依票據法第13條之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為合會,抗告人等並未積欠任何會款,自無支付票款之義務等語。

四、經查:系爭本票發票人欄載有抗告人之簽名及印文,並註記抗告人之住址,原裁定依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予以審查,認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許可相對人對抗告人強制執行,依首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至於抗告人否認曾簽發系爭本票,且未積欠合會債務,應由抗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抗告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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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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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695312  │    │
├──┼───────┼─────┼───┼──────┼─────┼──┤
│00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478784  │    │
├──┼───────┼─────┼───┼──────┼─────┼──┤
│00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478785  │    │
├──┼───────┼─────┼───┼──────┼─────┼──┤
│004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545840  │    │
├──┼───────┼─────┼───┼──────┼─────┼──┤
│005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695311  │    │
├──┼───────┼─────┼───┼──────┼─────┼──┤
│006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99127  │    │
├──┼───────┼─────┼───┼──────┼─────┼──┤
│007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99128  │    │
├──┼───────┼─────┼───┼──────┼─────┼──┤
│00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49415  │    │
├──┼───────┼─────┼───┼──────┼─────┼──┤
│009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73753  │    │
├──┼───────┼─────┼───┼──────┼─────┼──┤
│010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73754  │    │
├──┼───────┼─────┼───┼──────┼─────┼──┤
│01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1337  │    │
├──┼───────┼─────┼───┼──────┼─────┼──┤
│01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49416  │    │
├──┼───────┼─────┼───┼──────┼─────┼──┤
│013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1332  │    │
├──┼───────┼─────┼───┼──────┼─────┼──┤
│014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1343  │    │
├──┼───────┼─────┼───┼──────┼─────┼──┤
│015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6688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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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46003  │    │
├──┼───────┼─────┼───┼──────┼─────┼──┤
│002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278286  │    │
├──┼───────┼─────┼───┼──────┼─────┼──┤
│003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46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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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278287  │    │
├──┼───────┼─────┼───┼──────┼─────┼──┤
│005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278297  │    │
├──┼───────┼─────┼───┼──────┼─────┼──┤
│006 │108年6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2782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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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4697  │    │
├──┼───────┼─────┼───┼──────┼─────┼──┤
│008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545791  │    │
├──┼───────┼─────┼───┼──────┼─────┼──┤
│009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545794  │    │
├──┼───────┼─────┼───┼──────┼─────┼──┤
│010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4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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