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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安萱即黃秀鈴
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安萱即黃秀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7 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 年6 月2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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