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補,271,202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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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胡東海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馮英源、馮義忠、馮玉騰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與屏東縣○○鄉○○段○○○段000 地號地籍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及追加被告後之完整起訴狀及繕本,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撤回對非共有人馮正儀及死亡共有人馮英源、馮義忠、馮玉騰之訴,並於訴之聲明就已死亡之共有人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為適當之表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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