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補,410,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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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莊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銘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5,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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