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怡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命補繳抗告費之裁定業於110 年7 月16日送達予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份可憑。
惟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