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訴,290,20210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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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怡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命補繳抗告費之裁定業於110 年7 月16日送達予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份可憑。

惟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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