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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李文乾
訴訟代理人 田隆富
被 告 李芳品
李昭霆(LEE JAO-TING)
住美國0000 Noranda Dr UNIT 0, Sunnyvale, CA 00000
李孟輝
李忠翰
李瑞宸
李展成
李芳祝
李永振(兼李永麗之承受訴訟人)
李永雲(兼李永麗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0樓(高雄○○○○○○○○鹽埕辦公處)
李永素(兼李永麗之承受訴訟人)
李永泰
李永福
李永碧
李月雲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年禾
被 告 李月卿
(送達處所:居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 李葉容妹
李永婷
李永玲
李永蘭
李永琇
張瑞雄
林孟丹
林孟貴
林孟麗
林孟雪
林世澤
林世震
林世晨
林世祐
林陳春美
林世杰
林世享
郭姿幸
黃及時
黃雯慈
黃文谷
黃文瑜
黃佳語
杜錦惠
李尚玥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一睿
李京翰(即李永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京樺(即李永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京祖(即李永惠之承受訴訟人)
洪哲臺(即林孟玉之承受訴訟人)
洪秋慧(即林孟玉之承受訴訟人)
洪嘉悅(即林孟玉之承受訴訟人)
洪證富(即林孟玉之承受訴訟人)
洪瑄翊(即林孟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孟琦(即李鳳錦之承受訴訟人)
張妙玲(即李鳳錦之承受訴訟人)
張妙瑜(即李鳳錦之承受訴訟人)
張妙玫(即李鳳錦之承受訴訟人)
張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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