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重家繼訴,3,2024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許憲寧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許素芬

被 告 劉麗玉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許安廷

被 告 許瑋佑

被 告 許可芯
(即許雅雯)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秀鑾


上列 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3、6頁中關於加計「利息」58,74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加徵滯納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