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896,2021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盧水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盧水來於民國( 下同) 109 年6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80,000 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6 年6 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9 年8 月24日止以年息百分之0.130 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9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99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 年6 月24日( 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59,904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