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高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