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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0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陳瑞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所附釋明文件,無門號0000-000000換號為本案門號0000-000000 之釋明文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裁定命提出上開門號之換號依據,惟債權人陳報表示無資料可供,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
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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