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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1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黃泰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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