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5098,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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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春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春秀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春秀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續約服務申請書及用戶帳款結餘資訊,經查該用戶帳款結餘資訊僅提供二帳號號碼未顯示係何門號號碼,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30 日裁定命其補正該二帳號與請求三門號號碼之釋明資料供參。

聲請人於111 年1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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