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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債 務 人 郭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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