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5344,202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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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珠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珠秀於民國92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4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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