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5902,2021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景楠即林火來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林景楠即林火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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