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6094,2021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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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珈妤
債 務 人 郭再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零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一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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