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6332,2021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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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江國勝於民國107 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4 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13日止累計236,521 元正未給付,其中225,250 元為本金;

9,978 元為利息;

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國勝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 │
│    │225250│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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