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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政華
上列聲請人與林鈺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為催告書面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或提出本案債權清償期已屆至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債務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應給付新台幣16萬元」。
二、請提出已將新台幣20萬元存、匯入債務人帳戶之釋明文件。 (經查: 卷內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僅為債權人手寫,並無已存、匯款之相關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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