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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淑琴
上列聲請人與邱國濱等五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國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卷附會單所載會員名字玟君為相對人陳玫君、阿娟為相對人羅淑娟、寶連為相對人林寶蓮。
三、請釋明會單上所載會員姓名小茜為債權人。( 經查債權人並未釋明陳玫君為本合會會員,無法認定陳玫君為會員,由其出具之證明書無法釋明會單上會員姓名小茜即為債權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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