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陳奕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請求專案補貼款新台幣14,34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及繳款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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