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債 務 人 黃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