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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姵伶即陳佳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姵伶於91年11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468,379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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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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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姵伶即陳│暨自起息日9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48423 │佳穗 │年06月10日起│月31日止按年│ │
│ │元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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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姵伶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71091 │佳穗 │3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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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陳姵伶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 │
│ │338776│佳穗 │3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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