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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蒂安即SUPRIATIN DIAN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超過新臺幣101,750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更正本票到期日即提示日為民國109年2月16日。
三、請提出本案起息日為民國108年2月17日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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