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上列聲請人與鍾明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請求標的之請求違約金,係載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復華銀行圓夢卡須知,違約金應適用第三項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計收方式;
次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 年2 月9 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函規定,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故請具狀更正本件違約金部分之標的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