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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李憲文
債 務 人 韓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7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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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 110 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 │
│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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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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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84元 │0.657 │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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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990元 │0.657 │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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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2,018元 │0.657 │自民國110年3月20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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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432元 │0.657 │逾期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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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432元 │1.314 │逾期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以內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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