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6970,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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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郭子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借貸契約書中原債權人甲方為何人,並請提出其依據及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簡訊通知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債權釋明文件或其他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新臺幣42,87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上開契約書上並無債務人電子簽名或IP認證)

四、請提出本件起息日為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之依據。

五、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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