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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蔡茂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3,731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208,621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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