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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鳳珍
上列聲請人與陳鳳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陳可芯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陳可芯自行具狀聲請,不得由本件債權人代為請求,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
二、請具狀陳明補正狀所載:「追加何有量等8 人為共同聲請人」是否為誤繕,若為誤繕請更正之。
三、若欲追加其他相對人,請於聲請狀內載明確切姓名及請求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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