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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洪健寶
上列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約定返還期限、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28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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