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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
債 權 人 劉藝雯
上列聲請人與陳志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劉昀珊更名為劉藝涵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起訴書中告證2-15之新台幣( 下同) 146,318 元為聲請人所有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自製表格中編號6 更正後之3 萬元為何未於偵查中提出( 起訴書中未載) ,並釋明該筆款項係匯款至起訴書中所稱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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