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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易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借款契約書到院供參(本票無到期日亦無陳明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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