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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東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東翰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並簽訂放款借據一紙,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整,借用期限3 年,其還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借據約定。
㈡、詎債務人楊東翰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自109 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100,000 元及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繳均無效果。
聲請人乃依借據第七條於110 年6 月15日將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4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東翰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
│ │100000│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東翰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 │2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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