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8520,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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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樹勳即洪樹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樹勲於93年3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 年9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238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073 元整、預借現金5,443 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722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516 元自109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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