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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宜蓁即林幸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宜蓁於民國94年0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4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88,338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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