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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智宸即鄭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智宸於91年09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19,373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54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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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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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智宸即鄭│暨自起息日9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133326│志成 │年08月03日起│月31日止 │ │
│ │元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 月01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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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鄭智宸即鄭│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710元│志成 │5月0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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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鄭智宸即鄭│自民國96年05│至民國110 年│年息20% │
│ │61295 │志成 │月12 日起 │7 月19日止 │ │
│ │元 │ ├──────┼──────┼───────┤
│ │ │ │及自民國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 │ │年7 月20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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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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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鄭智宸即鄭│自民國96年06│至民國96年12│按年息百分之2 │
│ │61295 │志成 │月12 日起 │月11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12│至民國110 年│按年息百分之4 │
│ │ │ │月12日起 │07月19 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
│ │ │ │7 月20日起 │ │2 計算之違約 │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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