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香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香錦於108年08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1,948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香錦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565元│ │6月1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鄭香錦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5% │
│ │102979│ │2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鄭香錦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102979│ │3月24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一成;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 │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二成,按期計收│
│ │ │ │ │ │違約金,每次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