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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盧柏仰
上列聲請人與朱昺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昺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主張之起息日為何?若主張「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為起息日,請提出相關依據與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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